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2008-03-03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2007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2007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二、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225元和282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8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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