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40号 1995-07-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保证企业所得税务项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所得税报表质量,圆满完成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以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问容及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1、管户情况。要求澄清管户,建立管户底册,及时掌握管户的变化情况,不得缺户、漏户。 2、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凡应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均应按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率要求达到100%。 3、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位情况。要及时转发各项政策文件并督促落实,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以及各项政策规定,正确确定纳税人,审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4、减免税制度执行情况。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减免税管理规定,规范减免税报批程序,严格减免税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减税、免税。 5、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管理情况。要认真按照我省企业亏损弥补管理试行办法,正确掌握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及办法,严格审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调整核定企业亏损金额,切实执行企业亏损审查制度和申请补亏审批制度。 (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1、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核查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工作。 2、认真执行城乡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管理费管理办法,严格对各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做好经常性检查工作,促进城乡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3、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执行,不得越级越权,不得另立制度。 4、加强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将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机结合,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搞好企业财务决算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批工作。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报表工作。 1、汇算清缴的布置、落实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各级领导要重视,工作安排要具体,采取措施要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坚持以法治税的原则,认真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坚决纠正各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确保汇缴面、扩大复查面,要求汇缴面为100%,复查面为30%以上。 2、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总结内容要上报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查出的主要问题、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总结等;总结报告要求条 理清晰、内容全面真实,情况要典型具体;总结报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成文报送,不得迟报。 3、汇算清缴报表双季度税源报表编报工作。 各类报表编报工作,要求报送及时、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口径统一、书写规范、印章 齐全。 报送及时。报表报送日期为:季度税源报表,于每季终了后35日内报送省局;汇算清缴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省局。报送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派专人报送的,以省局收讫日的前一天为准。 资料完整。凡按规定要求填报的项目都应填报齐全,做到表式齐全,内容完整、无一遗漏。季度税源报表要求有简要的税源情况分析。 数字准确。报表中的数据均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产生,要求数字真实可靠、无差错。 口径统一。季报与年报之间、总表与附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关联的数字,要保持口径一致,符合逻辑关系。 书写规范。做到数字上下行位对齐,字码正规,数字清晰,加分节号,不得涂改、勾划。 印章 齐全。每张报表均应加盖公章 ,均应有负责人、制表人、复核人的名章 ,不得以签字代替。 (四)认真搞好"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五)其他工作,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局安排的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二、考核评分标准整体所得税工作,从下面几个方面具体计分考核: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60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40分;汇算清缴及报表工作叨分;"两金"征管工作10分;其他单项工作10分。详细计分标准见附表。 三、考核评比方法企业所得税考核评比采用200分制,实行由各地市、分局专题汇报,省局组织抽查或实地检查,并结合年内各地日常工作情况,年终由省局综合评比打分,对获得总分前三名的"企业所得税工作先进单位"和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省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各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的工作考核;各地市局、省直属分局对其所属基层单位的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局过去制定的有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