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2001]295号 2001-09-1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税发[200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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