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所一[2001]29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2001]295号       2001-09-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税发[200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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