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30号 2001-02-23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第四条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号)规定,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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