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211号 2007-7-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把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按照"控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全省国税系统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税务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全面落实普遍登记原则,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登记等情况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主动上门,依法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切实做到一户一证;对纳入税务管理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要结合《山东省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的推行,充分运用外部户籍信息,认真开展外部信息应用比对工作。通过系统筛选出的漏征漏管疑点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处理及结果反馈,最大限度地杜绝漏征漏管现象发生,从源头上堵塞税收管理的漏洞。 四、要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户籍巡查,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促进户籍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体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强化税法宣传,简化税务登记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强化与地税、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注重发挥各类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加大委托代征工作力度,积极走社会化办税的路子,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要按照《通知》规定,对本地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市清理及整改情况,请于9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将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情况的抽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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