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流[2003]51号 2003-11-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中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鉴于天津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现将我市执行《公告》的有关时限明确如下: 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和《公告》及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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