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08号 2008-4-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准期限问题 除核准纳税人使用销售十位、销售百位、加工百位及千位普通发票(1本/月)的期限为即时办理外,其它的核准期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审核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取消行政审批。在省局未下发新的规定之前,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联次以及购票数量的核准期限参照本文规定为5个工作日。 三、对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实地核查工作要求仍按《关于明确纳税人发票分类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33号)和《关于加强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34号)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涉及到税收征管系统CTAIS2.0工作流模版和业务规程的调整,因此,各征管单位必须在2008年4月30日前对已经受理并在CTAIS2.0流转中的《领取可抵扣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完成终审工作或进行作废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征管局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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