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1999]8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详见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82号        1999-07-01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营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1999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必须在1999年9月30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上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实际生产经营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换证程序

  (一)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取税务登记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详见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依次开具。

  五、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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