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82号 1999-07-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1999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必须在1999年9月30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上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实际生产经营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换证程序 (一)在通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取税务登记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详见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依次开具。 五、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