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鄂就工发〔2022〕3号 2022-06-2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引导民营企业发挥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组织发动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质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实行公开招聘。(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到城乡基层就业。 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及时归集并动态发布本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工主体岗位空缺情况。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聘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聘高校毕业生,原则上2022年所有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村务工作者。深入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三支一扶”招募规模,扩招人员纳入全省统一招募管理,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 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及早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加强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规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鼓励各地孵化基地、青创园开放众创空间、临时工位,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便捷场所和孵化服务。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挑战杯”“互联网+”“创立方”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打造“创业青年说”电视栏目,为创业青年搭建交流展示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技兴荆楚”工程,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营销等新技术培训,开展企业学徒制培训、订单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就业指导。 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推进职业发展教育等学科建设。加强就业创业课程主渠道建设,纳入教学计划、必修课程,贯穿学生从入校到毕业整个培养过程,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按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比例不低于1:500配备人员,按照不低于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总和1%设立就业经费。将 “就业指导”纳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目录,单列评审。举办湖北省高校教师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才聚荆楚•勇往职前”大学生求职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特色课程和职业生涯咨询工作室建设,提升教师教学指导水平和学生求职创业能力。(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招聘服务。 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推动各项就业资源向校园延伸,逐步实现湖北省大学生就业招聘精准对接平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与高校合作设立“留鄂人才(招聘)工作站”,给予经费支持,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和招才引智活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持续举办“才聚荆楚”高校毕业生联合招聘、“湖北百校联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活动,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宣讲、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开展招聘。在符合疫情防控前提下,举办多频次、专业化、小型化线下专场招聘。(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 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列入用人单位“黑名单”。(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取消就业报到证。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供求职就业便利。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稳妥转递档案。 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并免费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毕业去向登记。 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进一步严格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2022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3万个。将16—24岁失业青年纳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补。将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认定一批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三下乡”“返家乡”、港澳台学生暑期实习等社会实践活动。(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实名帮扶机制。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社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断线。每年6月底前,省、市、县人社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发出公开信或服务公告,集中推介求助途径、招聘渠道、机构目录、政策服务清单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通过电话联系、走访摸排、数据比对等途径,摸清其就业失业状态、学历专业、求职意向、服务需求等信息。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暂无就业意愿的,做好状态记录,及时跟进服务。未就业毕业生较为集中的地市级以上城市,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 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可申请延期一年偿还,不计复利;贷款学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残联、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 压紧压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以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 开展“才聚荆楚”“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地图”等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长江学子”等宣传推介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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