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0]16号 2000-01-1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在1996年度及以前已经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追补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7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8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1999年及以后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则可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三年内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于执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个减半征收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附后),并逐级上报省局,以确认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资格。 (二)上报省局的资料除《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外,还包括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取得享受该荐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在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期限内,每年都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文件应抄送省局。 税 屋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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