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7]187号 2007-08-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通过组织学习总局文件,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二、加快扩面速度。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后,我局于2006年初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要求福州、厦门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扣缴义务人和全省电力、银行、烟草三个行业试行。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福州、厦门两个设区市地税局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凡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所有扣缴义务人已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其他设区市地税局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从今年首次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明显地反映出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实施近两年,各地必须按总局文件所确定的3年分阶段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有条件的设区市地税局要加快进度。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申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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