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9]11号 2009-03-1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精神,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征退税工作衔接,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重心的“两个转移”,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决定,将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28号)规定条件的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三门县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列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 新列入试点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大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加快退税进度,为出口企业搞好服务,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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