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普通发票分行业分类代码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448号 2004-09-1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19号)所确定的我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省地税局编制了《全省地税普通发票分行业分类代码表》(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非冠名企业编码。在8位发票号码中用第1、2位00表示非冠名企业。 二、冠名企业编码。 (一)各地今年在印制冠名企业发票时,如出现某行业冠名企业8位发票号码中的前两位(01-99)资源不够时,可利用发票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用“、24等来编制,8位发票号码中前2位01-99可反复使用。明年印制发票时出观上述情况,在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用15、25等编制,以此类推。 (二)冠名企业需要使用自行设计的票样(超出<分类代码表>以外的),发票编码中的种类代码第9、10位用00表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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