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04号 2008-5-9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确立地税部门为征收主体的相关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推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调整工作思路。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准确把握精神,坚持征收主体地位,争取工作的主动性。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责任感,认真研究当前征收情况,制定征收管理工作方案。要抓紧开展学习培训,认真筹划,积极组织,强化督导。与此同时,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一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参保人了解政策交明白费,交放心费。 二、在本着方便缴费人、保证基金安全和体现征收主体原则的基础上,在征收初期,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先行采用多种方案并行的多元化缴费方式,以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由于各地情况不一,省局统一印制二联次和四联次的《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只要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使用《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其领发、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和湖北省地税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若干规定》(鄂地税发[1998]241号)。 四、以学校和社区作为一个缴费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学校和社区归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期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汇总解缴,如缴费个人需要《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的,可持相关证明到主管方税务机关开具。 五、各地不论以何种方式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都不得使用地税收入待解专户,同时严禁新设社保费待解账户,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直达金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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