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2003年度烟叶生产交易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232号 2003-7-29 武汉市、十堰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提取2003年烟叶销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鄂烟财函[2003]2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提取烟叶经营管理费2640万元。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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