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3年10月热点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24
摘要: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3年10月热点问题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2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如何获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94号)规定:“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样式及编号规则附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企业申请无误后,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认定证明》,加盖公章后发放;线下(窗口)按附件样式打印签章后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台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身份核验系统(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各地可通过该系统对脱贫人口进行身份核实。每个市、县均有专用账号和口令,各地要明确专人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防止出现数据泄密现象,同时将使用人员基本信息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4.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需要给甲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5.数电票红冲税控发票规则是什么?

  用数电票红冲税控发票时:

  若开票方纳税人税控档案已注销,则可到电票平台发起红字确认单,用数电票红冲税控发票;

  若开票方纳税人税控档案未注销,则系统会校验开票方是否存在对应的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以及结存信息,当不存在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且税控发票结存为0或结存信息不存在,开票方可到电票平台发起红字确认单,用数电票红冲税控发票;

  若开票方存在对应的税控发票票种核定,系统将校验对应税控发票的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以及结存信息,若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为0且结存为0或结存信息不存在,则开票方可到电票平台发起红字确认单,用数电票红冲税控发票。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允许在电票平台发起红字确认单用数电票红冲税控发票。

  6.申请数电纸票时,电子税务局进行了最高开票限额的核定,但在电票平台上实际开具时,可以超出已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开具发票,是什么原因?

  正常情况下数电纸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可超开,只有特殊业务暂不纳入发票赋额管理范围,开具不扣除额度的商品时,不会受到最高开票限额限制。内容如下:

  1.当特定要素标签为“不动产销售”且企业行业性质标签不为“房地产企业”时,暂不纳入发票额度管理体系。

  2.当开具发票商品代码属于“不征税”商品的,暂不纳入发票额度管理体系。

  3.自然人开具发票暂不纳入发票额度管理体系。

  4.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暂不纳入发票额度管理体系。

  上述所指不纳入发票赋额管理体系,包括开票时不扣减发票额度,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也不对相应发票进行校验,开票金额也不计入发票额度调整时需计算的开票总金额,赋额机制进行控制与计算时不采集上述发票的开票数据等。

  7.我企业对外投资,有一部分资本认缴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缴,又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8.本月实收资本增加了,但电子税务局无法申报实收资本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当年实收资本增加的,应在次年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9.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10.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