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2-05
摘要: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23]6号        2023-2-5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的若干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的若干支持政策

  为吸引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股权投资深度融合,助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落户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机构在异地但在我市派驻管理团队的,可以由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区结合实际情况,为其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办公场所。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加大投资力度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产业招商

  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各区人民政府

  五、吸引股权投资行业专业人才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认定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纳入我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录,对达到《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

  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我市从业满1年,且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年工资薪金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由各区结合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设立股权投资优秀团队和人才奖,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由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和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情况,对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放大带动作用

  设立总规模600亿元的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通过多级联动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同出资并在我市设立战略性母基金、重点产业基金、专项子基金等,聚焦我市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优势项目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力争到2025年带动投资3000亿元。

  允许市、区政府引导基金依照相关规定从出资的基金和项目中分阶段适当让利退出。对引入产业多、投资进度快、超额收益可观、投资项目上市的基金在清算退出时,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收益可部分或者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局,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和并购基金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二级市场基金策略,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者股权,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按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在我市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二手份额转让交易试点,形成报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退出环节,提高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动性,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融合发展,助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份额转让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完善基金份额估值、尽职调查、咨询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为股权份额转让市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九、建设数字化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依托“汉融通”平台开发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专区,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对我市具有股权融资意愿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线上对接、投融资对接活动预告和报名、股权投融资信息查询等一体化金融服务。对接入平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提供企业和项目推荐、奖励补贴资金线上申报等综合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我市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名单制”监管,加强登记备案引导、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定期发布产业和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息、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信息、各区股权投资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打造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基地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集聚、股权投资氛围突出、股权投资业务活跃的区聚焦物理空间打造特色发展基地。强化基地与孵化器、加速器联动发展,推动技术、资本、创意、人才实现全方位合作。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部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北基地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湖北基地及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行业研究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与特色发展基地联动,鼓励在我市举办行业培训、项目路演、上市辅导等活动,加强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线下对接。对经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区联合举办的活动,可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中介服务机构补贴,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湖北证监局

  十一、其他事项

  本政策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接入。

  本政策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本政策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政策奖励和补贴等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按照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统一受理申请并先行兑现,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至相关区。第一条措施中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措施中,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第三条、第四条措施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就同一被投企业申请不同奖励和补贴资金。各区实施部门以合适的方式每年面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奖励和补贴资金兑现情况。本政策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保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投资活动地在我市;若10年内迁出我市的,需退还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享受本政策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实缴出资金额,由于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纳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不再享受本政策各项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者补贴资金的,责令予以返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我市已出台支持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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