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市监注[2023]85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9-21
摘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定期开展“个转企”转型培训和转型企业税费政策培训辅导,采取讲座、上门指导、惠企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个转企”转型培训,为“个转企”开展法律、税收、融资等各类政策指导服务,指导转型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市监注[2023]85号                 2023-9-21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辖内各监管分局:

  现将《湖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2023年9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22〕2号),推动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夯实经营主体梯度培育根基,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优化登记服务。“个转企”通过名称自主申报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名称是否近似,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自主选择使用;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将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保持经营主体延续性。

  (二)便捷许可办理。办理“个转企”登记时,个体工商户持有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依据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个体工商户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依据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保持原有档位不变。

  二、实施税费减免

  (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优惠。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规定的期限内,“个转企”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契税优惠。“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七)不动产登记费优惠。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

  三、加大金融支持

  (八)创新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深度挖掘和利用内外部信息数据,对小微主体精准画像,加大“个转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发放。优化风险评估和利率定价模型,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推广动产抵质押融资和供应链票据业务,提升链属小微企业获贷率和便利度。

  (九)贷款贴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十)充分发挥各项支持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金融管理部门梳理“个转企”融资需求名单,及时向银行机构进行推送。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名单内企业及其他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扩大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专项金融债券,拓宽小微信贷投放资金来源。

  四、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支持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十二)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按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执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帮助提升雇工技能。按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政策。

  (十三)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政治、组织、资源和宣传优势,广泛宣传“个转企”优惠政策,展示企业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在“个转企”企业中开展“党建强、发展强”活动,培养树立一批党建典型。

  (十四)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定期开展“个转企”转型培训和转型企业税费政策培训辅导,采取讲座、上门指导、惠企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个转企”转型培训,为“个转企”开展法律、税收、融资等各类政策指导服务,指导转型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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