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苏财规〔2024〕4号 2024-11-20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情况,我们对《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财规〔2023〕7号)附件2《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涉及原第35—38项的设定依据和处罚标准,其中,原第36和37项合并为第36项并统一了裁量情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税 屋附件:《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36、38项).pdf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 《关于修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会计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23年出台的《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会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需要依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合并处罚事项。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将伪造、变造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合并为一条,修订的裁量基准据此将原处罚事项进行了合并,并统一了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二是增加处罚种类。新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了警告和通报批评,修订的裁量基准据此完善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三是提高处罚标准。新会计法提高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修订的裁量基准根据裁量情节对照进行了重新设定。 三、如何适用? 裁量基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制定和修改《裁量基准》,主要是为了保证执法尺度的相对统一,避免出现滥用行政裁量权和执法畸轻畸重等情形,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仍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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