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兼并乙企业后,乙企业撤销。现在甲企业按照乙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记账(评估价值比资产账面净值增值20万元)。兼并的资产有无形资产(土地)、不动产、机器设备。请问:甲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的资产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对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贵公司应该按被兼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做为计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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