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索赔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案例简介   A公司是从事公路施工、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建筑企业,B分行以信用形式为其核定2亿元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A公司在某省修建高速公路项目中中标,在A公司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

案例简介

  A公司是从事公路施工、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建筑企业,B分行以信用形式为其核定2亿元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A公司在某省修建高速公路项目中中标,在A公司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中标通知书等申请资料的情况下,B分行于2003年11月以全额授信形式为其开立以C项目指挥部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保函中规定“B分行同意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因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受益人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无须受益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保函同时规定“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受益人向A公司颁发竣工证书之日起失效,但保函有效期最迟至2006年11月15日止,任何索赔均须于上述日期前送达B分行。”

  2006年11月5日,C项目指挥部致函A公司并抄送B分行,反映A公司拖欠大量民工工资等款项,引起当地社会的严重不稳定,要求该司立即解决。12月15日,C项目指挥部致函B分行,声称A公司未偿还材料预付款1000万元,要求B分行履行赔付责任。A公司要求B分行以已过保函有效期为由拒绝赔付。B分行法律部门在审核有关保函及合同资料后,认为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受益人至今仍未向A公司颁发竣工证书,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B分行单方面约定保函有效期最迟至2006年11月15日是无效的,因此B分行不能以已过保函有效期为由拒付。为此,B分行加紧对A公司施加压力,向其说明该行立场并督促该司立即备妥赔付资金。随后,B分行一方面与受益人进行交涉,说明索赔书未按保函规定明确指出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要求通过银行证实有关索赔书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加大向A公司的催讨力度,经多方努力,A公司同意该行扣划其账户资金至保函保证金账户内备付。12月20日,B分行收到受益人按保函规定重新出具的索赔函以及其开户银行发来的加押证实电报,证明索赔函真实有效。次日,B分行按规定从相关保函保证金账户内划出资金按规定办理对外赔付。

  风险分析

  保函开立时背景资料不完整,有效期规定矛盾。B分行开立保函时仅取得A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书,无法审核合同中关于A公司的权利义务、银行的担保责任范围等条款。且银行并非当事人,难以估计项目的完结时间,因此只能根据申请人的预测拟定保函的保证期间,以致出现虽然过了保函的表面有效期。但实际上主债务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这时承包人和业主出现纠纷,将会影响银行撤销保函,甚至产生索赔。

  保函含见索即付条款,不利于维护银行权益。虽然该保函为履约保函而非预付款保函,但只要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C项目指挥部就可以索赔。所以这种条款隐含了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如受益人恶意索赔,申请人和银行将得不到保障。

  对索赔单据的审核是银行处理索赔业务的主要职责。B分行认为索赔书未明确指出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只是陈述了索赔的理由。因此,B分行要求C项目指挥部重新出具索赔书,并通过其开户以加押电报证实真实性。这样,这份索赔书才是符合保函要求的正式文件。

  授后管理不到位。授后管理是整个授信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银行在保函开出后,应指定专人跟进保函项下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包括申请人工程建设进度及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受益人相关意见、项目投资方资金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经验启示

  落实事前审核

  申请人开展贸易前应建立贸易伙伴的信用评价体系,可通过查询对方银行、或委托专业的调查公司了解对方的资信,包括管理层诚信、履约记录、支付能力、贸易惯例等等。贸易伙伴通过信用证结算或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更要了解开证行和担保行的信誉。待落实这些情况,确认贸易伙伴及其银行的信誉是可接受的,才能开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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