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 国税函[2005]825号 2005-0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于1997年6月9日和1999年8月26日正式签署,总局分别以国税函[1997]382号文和国税函[1999]585号文将上述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 上述协定已通过外交途径明确于1997年11月29日和1999年12月17日起生效,并自1998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经查,由于特殊原因,我局没有及时下发上述两个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现予以补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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