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8号 2007-11-08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2007年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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