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税发[2009]23号 合肥市国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1
摘要:餐饮、住宿、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合财税[2007]332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一季度申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合肥市国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国税发[2009]23号       2009-3-11


各区局、县局,市稽查局:

  为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征管效率,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缴范围、方法

  (一)除主管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对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不论其是否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分月(季)按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按率预缴)。 各区、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扩大按率预缴的行业范围。

  (二)实行按率预缴的纳税人,季度预缴税款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 实际利润额=营业收入×预缴所得率 预缴所得率=行业平均贡献率÷25% 预缴所得率是根据上年度行业平均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以下简称行业平均贡献率)计算确定的。 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年年度申报情况,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低于市局公布的最低预缴所得率的,按公布的最低预缴所得率预征税款;若高于公布的预缴所得率上限的,按实际计算预缴。

  (三)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测算情况,暂定2009年预缴所得率为: 服务业为10%-30%; 批发业为1%-10%; 零售业为3%-20%。 各区、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也可自行测算预缴所得率,并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局备案。

  (四)上年营业收入(年度申报表口径,下同)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没有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或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五)纳税人确定为按率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填写统一制式的《查账征收纳税人预缴所得率确定通知书》(见附件),在一季度申报前送达纳税人;其月(季)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列第一项的第2行至第9行,第4行实际利润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填报;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日常申报的监控,发现未按规定申报的,应及时通知纠正。

  (六)实行按率预缴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评估检查,由区、县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按规定办理,市局将组织核查。

  二、几点要求

  (一)餐饮、住宿、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合财税[2007]332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一季度申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建账建制,辅导其规范核算,改善财务管理,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未按规定建账建制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纳税人上年年度申报计算的实际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其以前年度亏损。

  (四)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取得应征税的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入等营业外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所得,应并入当期实际利润额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行业判断,根据其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实际主营业务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均按优惠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查账征收纳税人预缴所得率确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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