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4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2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09年05月08日 税 屋附件:1-5 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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