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地税发[1997]74号 1997-03-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废止。 [部分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 另外,对证券交易所取得上述手续费收入,亦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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