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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