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122号 2001-05-2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上年度已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在2001年度内必须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2002年起,饲料免税企业两年内复检一次,省局将于每年下半年抽出50%的免税企业进行年检(复检),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三、为了提高饲料质检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省级质检单位暂增至如下二家: (一)省饲料质检站。 (二)省分析测试中心。 四、为加强监督,年检产品的质检工作,原则上不再由上年度质检单位承担,按照交叉的原则由指定的省级质检单位进行。 五、年检工作的程序是,由企业据实填写《江西省饲料企业征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指定质检单位质检。质检单位应上门现场抽样,严格按要求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在《江西省饲料企业征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之后,报省国税局核准。主管国税机关凭省国税局审核意见办理免税手续。 六、新申报免税的饲料产品,其免税手续的办理,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七、为减轻企业负担,年检时,企业免税品种在20个以内的,需全部申报质检,超过20个品种以上的部分,按20%的比例申报质检。 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饲料企业征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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