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141号 2002-08-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各地税局”修改为“各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办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来调整有关地区的税收计划,并把它纳入当地“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任务。上述操作规定说明,“免、抵、退”税办法和“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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