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受理处受理方式。未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受办税服务厅条件制约,无法提供场所设置全程办税服务台的税务机关,应因地制宜,选择合适场所设置集中受理处,由集中受理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核、办理。 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工作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的办税申请以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办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国税机关承诺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由受理人员即收即办;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国税机关或需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办理的涉税事宜,由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出具《限期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对不属于国税机关或本级国税机关受理范围的涉税事宜,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工作人员应向纳税人作好解释,并告知纳税人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三)内部传递 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根据受理方式的不同,指定人员制作《全程办税服务内部传递单》,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一并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办税程序及时限办理。 (四)全程跟踪 各级国税机关指定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由本级审批或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的,制作《全程办税服务事项催办通知单》,发至相应承办部门进行催办。对催办仍无结果的,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集中回复 相关职能部门将收到的涉税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及相关资料传递给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指定的岗位,由该岗位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给纳税人。 二、全程办税服务的服务项目 全程办税服务除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黔国税发[2002]130号)推行税务公告服务、税务咨询服务、首问责任服务、限时服务、征收期局长值班服务、诚信纳税服务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告知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审核纳税人的办税申请。对于办税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充的资料。 ——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涉税事宜,如遇下班时间,应做到延时服务,直到办妥为止。 ——提醒服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办税期限内办理涉税事宜的服务。 ——预约服务。纳税人需要预约办理涉税事宜的,可采取来电、来函等形式与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预约,由该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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