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4]5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1
摘要:凡对出口经营者出口货物征税负担率、生产经营状况等有疑问的,可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施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528号      2004-12-3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要求,及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并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针对目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各级征、退税部门在退(免)税审核工作中,应加强函调管理,对出口经营者申报的退(免)税有疑问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出口经营者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规定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外汇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可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可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凡对普通发票或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出口经营者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四、凡对出口经营者出口货物征税负担率、生产经营状况等有疑问的,可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施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对回函不清或存在疑问的,在排除疑点前暂不予以退税,对已退(免)税款应予以扣留。同时,各级征、退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将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