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67号 2005-3-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摩托车销售行业的税收征管,促进了该行业增值税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据统计,今年1月份,全省征收摩托车销售行业的增值税达96万多元,同比增长147%。但各市县增长幅度差距较大,如白沙增长828%、昌江增长794%、陵水增长683%、澄迈增长664%、洋浦增长646%、三亚增长637%、定安增长544%,而海口、万宁仅分别增长20%和22%。针对增长幅度不均衡问题,经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有:一是《通知》对批发环节缺乏有效监控。《通知》要求比对的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而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的摩托车按规定开具的是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货物发票”),不属于《通知》规定的比对范围,如批发商拒绝开具货物发票或开具“阴阳票”进行偷税,税务机关目前仍缺乏有效监控办法,造成批发环节销售的摩托车税负相对偏低;二是在零售环节出现了新的偷逃税方式。自我省对摩托车销售行业实施新的征管办法后,部分经销商在购进摩托车时,不按规定索取货物发票,而是要求批发商按其购进的摩托车逐辆开具机动车发票,在其零售车辆时将违规取得的机动车发票随车转交给消费者,从而偷逃零售环节的增值税。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确保全省摩托车销售行业整体税负公平,现就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货物发票开具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比对工作,切实加强对摩托车批发商的精细化管理。为了准确掌握摩托车批发商的实际销售情况,防止其在销售时不开具货物发票或违反规定开具“阴阳票”偷逃税款,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凡是摩托车经销商在本省范围内购进摩托车的,统一由摩托车购进方所在地市(县)国税局负责采集货物发票开具的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递给摩托车销售开票方所在地市(县)国税局进行比对。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集、传递货物发票信息。零售商在申报纳税时除按照《通知》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份机动车发票开具的存根资料外,还应报送纳税期内所购进摩托车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下简称“进货发票”)。零售商所在地市(县)国税局对其报送的进货发票信息要及时整理,并填制《购进摩托车情况传递表》(式样见附件),于当月15日前传递给开票方所在地市(县)国税局。为了确保零售商按照规定如实向批发商索取进货发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零售商提供的进货发票填写的摩托车品牌、型号、数量(辆)、单价等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其实际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情况,按照“期初存货+进货=销货+期末存货”逻辑关系,定期对纳税人进货发票填写的摩托车数量(辆)和单价情况进行核实,对进货发票记载的车辆品牌、型号、数量(辆)、单价与其开具机动车发票内容、存货实际不相符的,表明其存在有进货发票填写不真实或购进摩托车不按规定索取进货发票的违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查处,并将不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违规行为及时传递给批发商所在地市(县)国税局。 (二)比对货物发票信息。批发商所在地市(县)国税局在收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有关信息后,要及时、认真做好对批发商所开具的发票与其存根联的比对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阴阳票”违章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机动车发票和货物发票的使用管理,杜绝批发商违规为零售商开具机动车发票。 (一)严格核定机动车发票的领购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领购的机动车发票,必须查验其当期购进摩托车的进货发票,根据进货发票记载的摩托车数量,核定其机动车发票的领购量。做到当期发售的机动车发票份数保持与进货发票记载的摩托车数量基本相等,以促使纳税人主动向上一经营环节的批发商如实索取进货发票,从而防止批发商和零售商互相勾结,偷逃批发环节的增值税。 (二)严格货物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范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1998]493号)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范围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对车辆经销商之间的购销行为,要求其不得开具机动车发票,而应当开具货物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消费者持外市(县)机动车发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要进一步核实其摩托车交易的真实发生地,以防止批发商和零售商互相勾结,替代开具机动车发票偷逃零售环节的增值税。 附件:购进摩托车情况传递表(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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