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29号 2006-03-27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包括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二、优惠对象是指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三、优惠期限 (一)下岗失业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期限3年;之前已核准免交的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优惠。 (二)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具体期限以其毕业证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准),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本文下发之日以前已经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优惠条件的予以退还。 四、优惠范围 免收的项目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包括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因税务登记证遗失、损毁而向税务机关补办的税务登记证工费,变更、换证的工本费。 对同一个优惠对象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等,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受理税务登记的部门或岗位人员,在受理优惠对象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审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所在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实。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经办人员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享受了税收政策的内容(印戳)并记录在纳税人档案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发放信息上;对高校毕业生要登记备案。《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与其他资料一并存档,原件退回优惠对象。 六、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厦国税发[2002]276号)文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做好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纳税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优惠免收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支出,各单位要列入预算并上报市局,以便编列预算通过财政部门核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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