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法人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55号 2008-03-2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好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原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实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互动,使清理工作不留死角。此项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结束。 二、对清理出来的法人成员企业,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其汇总纳税的资格,履行独立的纳税义务。由实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书面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并办理好交接。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法人企业一律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按新税法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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