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报送种类、报送期间、报送核定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8]119号 2008-07-0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10]7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4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大集中后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88号,以下简称《转发总局通知》)和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报送种类、报送期间、报送核定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已办理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 各类纳税人应按照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种类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对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是否报送现金流量表由各市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业户和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其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在财政部未明确之前,可暂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格式报送,只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否报送现金流量表由各市自行确定。 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表》(表式见附件)。 另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允许其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种类进行报送,但要相应修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核定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将《转发总局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调整为:所有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列为重点税源管理但未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可按季度或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由各市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转发总局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作废。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一个季度报送一次,一次报送三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一年报送一次,只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即可。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应按月通过网上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其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核定 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登记信息,在核准税务登记之日起20日内完成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核定工作。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缺少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核定信息的,税收管理员应当进行补充核定。 财务会计报表核定的有效期自核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 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征收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报送核定信息;纳税人的登记状态或者申报方式发生变化,无需修改报送核定信息。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1: 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会农社01表 编制单位: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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