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86号 2010-03-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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