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的纳税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责令改正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10]45号 201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解缴(以下简称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过后,我局将对未按期申报或已申报未缴款的纳税人,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zds.gov.cn),以公告送达方式分别发出“催报”或“催缴”税务文书,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对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责令限期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我局下属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不再另行派送纸质催报催缴税务文书。 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期限后,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公告、了解情况。逾期未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申报或补缴税(费)款,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为优化纳税服务,地税部门将向同意通过手机接收地税机关发送税务提示信息的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 ①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过手机短信为纳税人作出“请依时申报、缴纳税费”提示; ②每月申报、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按时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通过手机短信为有关纳税人作出“催报催缴”提示。 上述涉税短信服务将分期实现,纳税人可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手机短信和上门方式进行订制;《涉税短信服务订制办法》另行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zds.gov.cn)公告,请纳税人在今年4月下旬起自行上该网站查询。 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纳税人在地方税费催报催缴工作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