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67号 2010-05-1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取消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改为凭相关资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下列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税收完税凭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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