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财会[2009]205号 2009-04-15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更好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职责,及时掌握会计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相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罚违法违纪的会计从业人员,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会计队伍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会计队伍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在审计和查办各类会计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对涉案的会计从业人员的情况及对甚的处理决定等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前款所列机关提供的处理决定,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案件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在决定作出的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与市财政局加强协作,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共同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等预防会计工作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治理整顿全市会计工作秩序。 第五条 市审计局在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对涉及有会计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在审计报告报出的三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并协助市财政局送达财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收回被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查处中,对涉及有会计从业人员存在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处理决定报出后的五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并协助送达财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收回被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市检察院在审理和侦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涉及有会计从业人员存在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立案及审理后要暂扣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的三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公诉书复印件和涉嫌犯罪会计人员书面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向人民法院查询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从业人员情况时,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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