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资企业现以自有土地对外投资设立一家独资或合资的房产开发公司,请问此项业务对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问题所述中外资公司将土地对外投资,因土地使用权将转移到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应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该土地的成本、税金等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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