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甘地税发[2011]75号 2011-04-2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和改进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这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去认识,要把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将其作为对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抓住关键环节,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辖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 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了解本地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分布规律、分布特点、分布行业,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充分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排查、切实掌握高收入行业现有企业数量、生产经营情况、支付个人收入的主要对象和形式、每个行业中个人收入较高人员类别和收入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发现纳税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处。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2010年度年所得税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重点要对本地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不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高收入者,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和震慑力,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强化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针对容易偷逃税款的关键环节,要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强化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管。加强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获取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积极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先完税,后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与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配合,强化对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征管,做到“先完税后办证”。要坚持查实征收的原则,对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要坚持查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是加强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积极与当地拍卖单位联系,掌握拍卖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强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要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对本地区企业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支付的利息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加强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借款的管理。对其相关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加强对连续盈利且长期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重点跟踪管理。 五>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是要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的所得税征管。重点要关注个人出租商业门店,生产经营用房等房屋出租行为,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征收。 七>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巩固成果,突破难点,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人群个人所得税的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对本地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监控。 一>是要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 二>是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重点关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要充分利用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认真比对,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三>是加大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征管,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的演艺、形象代言、广告拍摄、演讲、咨询、专兼职培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加强对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要建立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事、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要充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信息,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建立和完善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五>是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 五、完善措施,落实制度,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监控体系 一>是要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部分省(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调查摸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甘地税函[2010]46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这是新形势下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的基础,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通过对应税收入的个人进行全员全额管理,可有效遏制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是继续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继续开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国税提供的国税管户工资薪金支出等相关涉税信息,深入开展比对分析。实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每年11月底前向省局报送比对情况总结报告。 四>是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省局将从今年起,利用2-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地税机关在信息管理系统未推广应用前,要继续用好自行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 五>是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作用,建立协税护税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合控税的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的管理。 六、强化宣传,优化服务,不断提高高收入人群对税法的遵从度 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高收行业和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内、外部的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 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服务热线和“税收宣传月”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场所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强化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 三>是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便捷化的纳税申报服务。 四>是要积极主动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 五>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63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是要正确处理依法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在管理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积极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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