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10]12号 2010-11-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服务范围 凡是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二、关于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或“个税明细”缴款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关于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纳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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