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纳税人取得电梯有两种情形,一是在新建房屋时,实行包工包料的建筑承包方式,电梯自然是由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企业只能提供工程价款的建筑业发票,而不能单独提供电梯发票,电梯的价值包含在工程价款当中,这种情形下,电梯不能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另一是在新建房屋或改扩建房屋时,实行甲供材的建筑承包方式。对于这种情形的,纳税人对电梯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方式,既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也可以作为构成房屋的组成部分,其价值统一核算在房屋价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那么,实务中,电梯在折旧处理上,是按房屋的折旧年限计算,还是按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房屋、建筑物解释为,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从上面的政策和解释可知,电梯如何进行折旧,关键看电梯的会计处理方式,即如果电梯不单独计价而其价值计入在房屋中,那么,电梯自然随房屋一起计算折旧额,也就是统一按房屋的折旧标准计提折旧;倘若电梯单独计价,则应按机器设备的折旧标准计提折旧。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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