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地税 作者:江苏地税 人气: 时间:2012-08-17
摘要:  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8月15日在江苏省地税局网站举办了...

  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8月15日在江苏省地税局网站举办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政策解读”在线访谈,以下为访谈全文:  

  主持人: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今天在省地税局网站举办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政策解读”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副处长、税政二处 朱延荣副处长为嘉宾,他们将就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

  主持人 :戴处长、朱处长,你们好!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朱延荣 副处长:  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近年来,国家为了帮助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戴处长,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好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关心一直没有间断,具体到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涉及: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1、企业所得税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在延续以往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由过去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提高到6万元,并且一次性的将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定为4年。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2、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对给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这些金融机构,如果这些金融机构本身又是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个扣除的政策延长到2013年年底。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

  主持人: 前面我们也一直在讲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那么两者是否是同一概念?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1、小型微利企业,必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2、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及发票工本费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建筑业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年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或从业人数少于300人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持人:  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主持人 :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涉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ha.jsds.gov.cn)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淮安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戴民 副处长: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朱延荣 副处长: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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