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深圳地税 作者:深圳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1-12
摘要:一、跨地区汇总经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适用2012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福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十、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罗湖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一、资产购买方企业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南山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因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十二、“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坪山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十三、雇主为雇员负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保税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如何计算营业额?(蛇口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技术转让交易中一并转让配套设备,请问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罗湖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十六、请问实行员工制度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老人和病人护理等家政服务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注:自2013年3月1日起,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经营范围”等事项,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项目,登记机关仍会采集经营范围信息,公示在网上信息平台上,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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