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居民企业取得另一家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另一家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请问幼儿园开办特色班、兴趣班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十九、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的汽车修理公司兼营没有单独核算的保养和清洗汽车服务收入是否也一并缴纳增值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因此,对于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并兼营保养清洗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果未单独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十、请问车船税是否必须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1号)的规定,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或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二十一、某企业同时符合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了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保税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十二、企业转让股权,双方在2012年11月已签订转让协议,但到2013年1月才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请问该股权转让收入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转让所得时是否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南山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而企业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在2013年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同时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十三、转让旧房时,按照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每年可加计5%,“每年”是如何规定的?未达一年是否按0.5年计算?(蛇口地税局提供)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计算上述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二十四、企业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网站维护合同是否按照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保税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因此,提供网站维护的技术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十五、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坪山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