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深圳地税 作者:深圳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1-12
摘要:一、跨地区汇总经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适用2012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福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十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年底未归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蛇口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某公司员工因工伤取得公司按规定支付了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罗湖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十四、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依法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南山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97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三十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款支出,要取得何种票据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坪山新区地税局提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十六、非营利性的商业协会取得的会费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罗湖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63号)的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商业协会如属于上述不征营业税的社会团体,则对其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十七、某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是否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如何确定?(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十八、某企业2012年应税项目所得3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200万元。问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如何处理?(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弥补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因此,该公司2012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2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300万元来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三十九、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如何处理?(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四十、被投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投资方扣除?(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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