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地区汇总经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适用2012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福田区地税局提供)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坪山新区地税局提供) 三、企业2013年3月发放2012年已计提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作为2012年费用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蛇口局提供) 四、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未按规定时限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请问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开具?(罗湖区地税局提供)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五、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能否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我公司2012年对新租入的厂房进行装修改建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公司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纳税服务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企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尚未推销完的支出,可在解除合同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七、我公司为营运中的货车购买交强险,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八、请问股权转让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因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作为损失处理,但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应严格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年所得12万元申报内容是否包含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蛇口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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