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5]2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6
摘要: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发[2005]208号        2005-12-0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