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江小姐向亲朋好友借了些钱,在广州办了一家小型民营企业,雇佣了十几个工人。一年辛苦经营下来,江小姐还清了借款,还有盈利。工厂的订单有了利润收入,江小姐想增加几台设备,可是由于费用比较大,就不敢轻易购买。后来江小姐了解到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她不清楚自己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是否需要办理优惠备案?因此,她前往自己所在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了解。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在享受优惠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正值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期,税务人员向江小姐指出,根据汇算清缴的最新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相关优惠,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尽量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截止期限2014年4月18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以免影响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对当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有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官方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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